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原告 黃湘婷
李和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 律師被告 謝立言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珮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