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26號原告奧史坦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建財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 律師
林君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真正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27日起訴,雖依當時被告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橋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所示(見卷第75頁),於起訴狀上載以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廖振鐸 ,惟和橋公司早於102年1月4日即召開股東常會選任出新任董事、監察人,並由得票數最高之董事召集董事會選出新任董事長 李清良 ,且於本件起訴前之102年1月15日,即已送請經濟部變更登記經受理審查,俟於102年9月14日由經濟部以經授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有和橋公司102年1月4日股東會議事錄、102年1月14日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案件進度查詢明細資料、和橋公司之最新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經濟部
102年9月24日函及所附上開函文資料等件在卷可稽(卷第
125、135至146頁);訴外人 廖津琳 雖曾於102年2月間提起本院另案102年度訴字第661號事件,請求確認上開股東會決議應為不成立、或無效、或應予撤銷,並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改選之董監事與被告和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均不存在,然廖津琳業於102年3月25日具狀撤回該另案訴訟,並經本院通知該另案被告均未表示異議而於102年4月間訴訟終結在案等情,此經職權核閱該另案卷宗無訛。按公司法第12條規定本即僅為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改選董事及董事長,並非以經登記為生效要件,本件李清良於經上開股東會決議選出之董事召開董事會選為董事長時,即應已成為被告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該選舉董事之決議既未被確定判決予以撤銷或確認不成立或無效,自仍屬有效,即應以新當選董事長即李清良為被告和橋公司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俾利盡力防禦,縱將來另有其他法院確定判決確認該選任董事之決議不成立、無效或予以撤銷,與本件訴訟程序之效力,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2337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1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18號參照);基此,原告起訴以廖振鐸為被告和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姜悌文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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