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上訴人 余河松
余河平 被上訴人 林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余河松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
8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900元×占有面積7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上訴人余河平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1,600元(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900元×占有面積264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