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免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同根 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劉同根應予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而債務人如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列各種情形,除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外,法院即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有第134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債條例第13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
1條第1項、第14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至於第142條規定之情形,則不論原裁定不免責之原因為何,只要債務人繼續清償達20%,即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惟法院仍應斟酌原不免責事由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再為准駁,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注意事項第41點定有明文,故法院如認裁定免責為不適當時,仍可為不免責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問題㈡之研討結果,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法律問題研討意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劉同根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94年12月間,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凱基商業銀行達成協商方案,並遵期還款中。惟聲請人於95年3月間罹患重度憂鬱症,並因此遭當時所任職之公司即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以精神狀況不佳為由予以解雇,致聲請人因而無力繼續清償大筆債務,而不得不毀諾,後於109年4月1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並於109年5月26日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裁定(下稱清算開始裁定)於109年5月26日下午5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惟司法事務官於清算執行程序中調查,聲請人於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僅有1輛76年出廠之車輛,已逾經濟部所公布之資產耐用年限,視為不易變價之財產,而無清算價值,此外並無其他任何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故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特性,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並於109年9月29日依職權以10
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裁定(下稱清算終結裁定)終結清算程序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上開案卷確認無誤,堪予認定。是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確定,依前開消債條例規定,法院即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三、本院司法事務官前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於裁定終結清算後及本院於收案後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示意見或到庭陳述意見:
㈠第一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請鈞院依職權命債
務人提供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及支出之資料,以查明債務人是否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如仍有餘額,則請駁回債務人免責之聲請。
㈡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依清算
開始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萬9,62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萬5,158元後,每月餘額尚有4,464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約10萬7,13
6元,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依法裁定不免責。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依清算開始
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萬9,62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萬5,158元後,每月餘額尚有4,464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約10萬7,136元(4,464×24),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依法裁定不免責。
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因無法藉由電子闡
門獲悉債務人近年來所得及財產之變化軌跡,進而掌握其是否惡意操弄之蹊蹺,而債務人在尚有固定所得前,不積極與各債權人勉力達成債務協商,故請鈞院實質審查該部分。
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於無法清
償全額欠款時,僅以繳納最低應繳方式攤還,已明知經濟狀況有困難,無法清償全額欠款,導致債務日益增加。
㈥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法院裁
定或終結清算程序後,就債務人免責及復權之裁定應予嚴謹之限制。今鈞院已准許債務人開始清算,債務人若又受免責之裁定,將影響債權人之權益,戕害整體社會之金融秩序。㈦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未能衡量
自身清償之能力,又咨意過度消費,以致財務缺口急速擴張,終致入不敷出,積欠龐大債務,而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復未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故懇請為不免責之裁定。
㈧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法院裁定或
終結清算程序後,就債務人免責及復權之裁定應予嚴謹之限制。依清算開始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萬9,62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萬5,158元後,每月餘額尚有4,464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約10萬7,136元(4,464×24),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依法裁定不免責。
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依清算開始
裁定所載,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萬9,622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之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支出共1萬5,158元後,每月餘額尚有4,464元,則聲請清算前二年之餘額共約10萬7,136元(4,464×24),但債務人因清算程序終止,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0元,明顯低於前述差額,故懇請依法裁定不免責。並請鈞院查察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之事由。
㈩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債務人每月固定
收入為1萬9,622元,而每月必要支出為15,158元,而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為48萬5,798元,扣除該段期間之必要支出總額36萬3,792元,尚餘12萬2,006元,但普通債權人未受分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事由。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懇請鈞院依職權
取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如有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之情事,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四、經查:㈠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應不免責之情事存在:⒈本件聲請人前於109年4月16日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債務清
理清算案件,經本院以清算開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於清算程序中,因聲請人名下僅有逾耐用年限之車輛,價值甚低,司法事務官遂以清算終結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確定在案,已如前述。另聲請人前經清算開始裁定認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所得應以48萬5,798元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之每月收入所得為1萬9,622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5,158元等情,為聲請人所不為爭執,聲請人亦未陳報有何變更(參本院卷第48頁),故應以上開認定之各項金額為準。
⒉是依上開認定之各項金額加以計算,可認聲請人經裁定開始
清算後,每月收入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尚有4,464元之餘額(19,622元-15,158=4,464),另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亦有餘額12萬2,006元{485,798-(15,158×24)},而參以系爭清算執行案卷,本件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獲任何分配,本應有消債條例第
133條之不免責事由。惟聲請人於經裁定清算終結並聲請免責後,已再依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加以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2萬6,019元(詳如附表所示),已逾上開餘額12萬2,
006元,聲請人並提出繳款之相關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51頁至64頁),應可認聲請人確有償還各債權人如附表所示款項。準此,依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因133條之情形,於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再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則依該立法意旨,應允許聲請人在未受不免責裁定前,再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即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而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是以,本件聲請人於經裁定清算終結並聲請免責後,本院未為免責准否之諭知前,既繼續清償達上開餘額12萬2,006元且超過,自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㈡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應不免責之情形:
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及本院函詢全體普通債權人,就債務人是否應予免責一節表示意見,債權人多具狀表示反對債務人免責,已如上述,惟消債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倘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
4條各款所定不免責事由,本應由債權人就債務人有合於上開各款要件之事實,舉證以實其說。而本件債權人既未具體說明或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本院復查無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所列各款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何消債條例第134條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既無消債條例第133條及第134條應不免責事由存在,揆諸前開規定及立法目的,自應為債務人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元∕新台幣
因依債權額比例計算出聲請人對每一債權人應還金額採四捨五入之方法,故該部分計算出應還金額總額12萬2,019元,即逾裁定內文所認定之差額12萬2,006元。┌──┬───────┬─────┬─────┬────────┬──────┬──────┬───────┐│編號│普通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額比例│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債權人於清算│聲請人自裁定│本件債權人共計││││││第133條規定按債│程序中受分配│終止清算程序│已受償金額││││││權比例計算所應清│之數額│後繼續清償各│││││││償之最低總額││債權人之金額│││││││(122,006元×債│││││││││權額比例,四捨五│││││││││入)││││├──┼───────┼─────┼─────┼────────┼──────┼──────┼───────┤│1.│日盛國際商業銀│1,256,247│12.22%│14,909元│無│15,398元│15,398│││行股份有限公司│元││││││├──┼───────┼─────┼─────┼────────┼──────┼──────┼───────┤│2.│匯豐(台灣)國際│33,592元│0.33%│403元│無│416元│416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凱基商業銀行股│2,233,737│21.73%│26,512元│無│27,381元│27,381元│││份有限公司│元││││││├──┼───────┼─────┼─────┼────────┼──────┼──────┼───────┤│4.│匯誠第一資產管│52,349元│0.51%│622元│無│643元│643元│││股份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252,980元│2.46%│3,001元│無│3,100元│3,100元│││行股份有限公司│││││││├──┼───────┼─────┼─────┼────────┼──────┼──────┼───────┤│6.│元大商業銀行股│197,967元│1.93%│2,355元│無│2,432元│2,432元│││份有限公司│││││││├──┼───────┼─────┼─────┼────────┼──────┼──────┼───────┤│7.│花旗(台灣)商│133,244元│1.3%│1,586元│無│1,638元│1,638元│││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台北富邦商業銀│1,745,147│16.98%│20,717元│無│21,396元│21,396元│││行股份有限公司│元││││││├──┼───────┼─────┼─────┼────────┼──────┼──────┼───────┤│9.│遠東商業銀行股│838,227元│8.15%│9,943元│無│10,269元│10,269元│││份有限公司│││││││├──┼───────┼─────┼─────┼────────┼──────┼──────┼───────┤│10.│玉山商業銀行股│296,145元│2.88%│3,514元│無│3,629元│3,629元│││份有限公司│││││││├──┼───────┼─────┼─────┼────────┼──────┼──────┼───────┤│11.│安泰商業銀行股│484,169元│4.71%│5,746元│無│5,935元│5,935元│││份有限公司│││││││├──┼───────┼─────┼─────┼────────┼──────┼──────┼───────┤│12.│第一商業銀行股│207,131元│2.02%│2,465元│無│2,545元│2,545元│││份有限公司│││││││├──┼───────┼─────┼─────┼────────┼──────┼──────┼───────┤│13.│華泰商業銀行股│500,831元│4.87%│5,942元│無│6,136元│6,136元│││份有限公司│││││││├──┼───────┼─────┼─────┼────────┼──────┼──────┼───────┤│⒕│台新資產管理股│2,047,266│19.92%│24,304元│無│25,100元│25,100元│││份有限公司│││││││├──┴───────┼─────┼─────┼────────┼──────┼──────┼───────┤│總計│10,279,032│100%│122,019元│無│126,019元│126,019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