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職業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434號原告 嚴耘喬 即 嚴怡 如被告銓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傷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於109年12月15日呈報本院之民事準備書狀,狀內事實及理由第6點提到「茲整理如下表格並檢附於後:⒈聲明與請求權基礎清單。⒉不爭執事項。⒊爭點整理表。⒋證據清單。」以上均未附於民事準備書狀,如原告仍欲提出,請另呈報於本院。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