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105號上訴人即被告PENGCUNYEW(中文姓名 彭俊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239號,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2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ENGCUNYEW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PENGCUNYEW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0年3月18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理由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其細部,容待後狀及當庭陳述」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