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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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冠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7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芸珊┌─────────────────────────────────┐│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一峰白黑板│華泰商業銀│106年6月15日│21,500元│AB0000000│││有限公司│行營業部││││││ 葉馨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