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0號附民原告 簡慈吟 被告 董紹堂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張少威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書珉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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