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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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12號上訴人深坑仔法定代理人 陳和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弘盛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99,171元(計算式:3,766,387+1,098,268+6,434,516=11,299,17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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