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王景怡 訴訟代理人 楊智綸 律師被告 吳振賢 上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宋雲淳法官林鈺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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