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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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原告陳○○被告 卓承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6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包梅真法官黃國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