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222號原告 黃堯緯 被告 林玉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