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林錦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燦南 、 陳永來 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6,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