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94號原告 詹承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添成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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