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整債權性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中華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夏 律師
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柏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整債權性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終止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黃春富陳惠周 ,嗣於訴訟進行中,經本院以裁定選任張秀夏律師為被上訴人之臨時管理人,嗣張秀夏律師並於民國98年9月1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
175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整字第1號聲請終止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黃珮禎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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