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許麗華 被告 郭榮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30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秋月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