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7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明憲選任辯護人江來盛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所為本件就被告巫明憲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巫明憲因涉刑法第284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3年5月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告訴人 羅俊皓 已於103年6月10日具狀撤回刑事告訴,就被告所涉被訴犯行不得逕行簡式審判程序,應予撤銷上開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由本院以通常程序進行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許月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于萱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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