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62號原告 簡順 在訴訟代理人 簡正鑫 被告 簡順隆 被告 許成練 被告 莊育墻 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簡順隆等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上,面積約1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部分土地返還原告。是原告請求被告歸還上開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價額核定之。又系爭土地之價額依其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0,500元(計算式:150㎡公告現值77,070元=11,560,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5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書記官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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