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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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1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七四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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