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小移調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移調字第309號
異 議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異議人因與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對於
民國96年11月2日本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
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
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
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參
照司法院院字第2515號解釋),是和解筆錄祇須具有誤寫、
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法院書記官即得類推適
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而為更正之處分,最高
法院著有43年台抗字第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異議意旨略以:調解聲請人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
理人丙○○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選出,公園大廈沒有開會,
其主任委員身分不符,自然是不適格,自無提出訴訟的權利
云云,為此提出異議等語。查其異議事由,核與本院書記官
於96年11月2日製作之96年度中小移調字第309號更正處分書
無關,且本院書記官更正調解筆錄誤寫之顯然錯誤之處分,
與前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並無不合,是本院認異議人之異
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異議人雖以上述事由異議。惟查,聲請人台中公園大廈管理
委員會於89年3月間,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暨施行
細則第9條規定,備齊相關資料,向地方主管機關台中市報
備成立「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有原告提出之89年3
月13日89公所民字第01770號、96年10月16日公所民字第
0960008286號(補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二紙
為證。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丙○○係於95年7月21日經台中
市公園大廈年度住戶大會選舉當選為第八屆主任委員,亦有
台中公園大廈年度住戶大會及第八屆委員選舉會議記錄、台
中公園大廈第八屆管理委員會選舉公告影本在卷可憑。是異
議人指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丙○○,非大樓區分所有權人選
出,公園大廈沒有開會,其主任委員身分不符云云,亦不足
採憑,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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