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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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原   告 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四十三萬四千五百四十五元,應繳裁判費四千七百四十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尚應補繳三千七百四十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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