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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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投小字第47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路○○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台北市○○路○○號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鄉○○村○○路75,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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