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70號原告環連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霈寰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被告日久電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美瑤 訴訟代理人 許富順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及西元2011年11月20-24日德國紐倫堡工業秀展參展馬達型錄及參展資料並所提出卷證英文紙本之中文譯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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