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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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7號原告 郭子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處間有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7號裁定移送前來,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靜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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