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湯家坤 訴訟代理人 趙家瑜
洪培瀚 雷銘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俊偉 間因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於上述期限內補繳。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潘俊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潘俊偉所出具之志願書、其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出具之保證書、被告潘俊偉所受領之3個月薪資資料(如轉帳資料、薪資明細等)及原告於起訴狀中所述之附件(原起訴狀漏未檢附所述附件),並應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且須檢附與起訴狀原本相同之附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