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04號原告天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欽旭 原告坦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莉芳 被告馥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 潘振豐 代理人被告 李東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8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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