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34號
具保人乙○○上開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前開具保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而被告因而獲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九四○○一三九三號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至於被告逃亡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被告到庭之事實,亦有本院對被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及本院指派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未著之報告書附卷可據,復參以卷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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