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4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