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楚淮選任辯護人劉嘉凱律師
楊智銓律師 林靜如 律師被告 陳文正 被告 邱維彥 選任辯護人劉嘉凱律師
楊智銓律師林靜如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楚淮、陳文正、邱維彥(下稱被告3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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