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94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子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1387號、偵字第1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麟被訴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子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持有毒品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另被告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部分,則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