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燕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燕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燕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32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9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吳定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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