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宗賢(原名余家光)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宗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宗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吳定亞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