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原告 陳銀屏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 律師被告 陳年壽
陳鼎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 律師被告 陳麗妃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千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千1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裁判費5千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03,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政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