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4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即 黃金燕
            號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0月1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5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
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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