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於原告起訴時,係設定住所於高雄市○○區○
○里○○街○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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