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羅碧雲

被告 郭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5,000元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97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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