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告 羅碧雲
被告 郭文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5,000元及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即核定為1,97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