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告 田倛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鳳珠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1,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書記官沈祐如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