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儷鏻 訴訟代理人 黃正淮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婉婷
荃鴻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鴻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96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2,0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
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品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