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債權人 吳國顏 代理人 劉正偉 債務人 翁敏禎 即 翁雲順 之繼承人債務人 翁敏慈 即翁雲順之繼承人債務人 翁晨恩 即翁雲順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翁雲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雲順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