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總驗餘淨重拾點肆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袋(淨重10.5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故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於民國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69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又扣案之煙草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總淨重10.5公克,總驗餘淨重10.44公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99年度青保管字第97號雖登載數量為1袋,然經鑑驗機關拆封審視結果,實際包數為2包)等情,有該局99年2月10日調科壹字第0990007081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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