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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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二二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丁○○債務人丙○○
乙○○甲○○
一、債務人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二、債務人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