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4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一九號
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