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促(一)字第10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促(一)字第104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九十二年度促(一)字第一0四一七號
債權人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丙○○債務人甲○○○○○法定代理人 蔡錦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進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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