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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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145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廖祺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2條約定:「立約人同意本契約以貴桃園分行(部)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合意以桃園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有上開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此項約定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4條合意管轄之規定,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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