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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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鵬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鵬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鵬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有期徒刑2年8月、8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1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7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至⑤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4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㈡、又因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4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簡字第2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⑥⑦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7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㈠㈡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31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