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48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告 劉光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7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林錦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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