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上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上鈞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上鈞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再者,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宣告刑縱已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裁判意旨,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仍屬適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犯不能安全駕駛罪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107年8月30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此有本院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464號、107年度審交簡字第
43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不能安全駕駛罪、是否為同期間內所為,併其行為態樣、各罪關係、次數多寡,及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程度、所生危險、犯後態度暨預防需求等綜合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附表1所示之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部分,因未諭知多數罰金刑,是無定執行刑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金新臺幣20,000元,有│罰金,以新臺幣1,000││││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元折算1日。││││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31日│107年8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偵│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676號│第216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46│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36│││事實審││4號│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1日│108年4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桃交簡字第146│107年度審交簡字第436│││判決││4號│號│││├────┼──────────┼──────────┼──────────┤││判決│107年8月30日│108年5月20日││││確定日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備註│第13220號,於107年│││││10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