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進行土地協商讓售程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88號上訴人 林玉
黃建翔 (原名 黃永達黃陳秀櫻 黃珮婷 (原名 黃淑美黃裕斌 黃偉銘 黃瑞欽 黃偉鴻 黃婉玲 黃永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進行土地協商讓售程序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8月4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81條、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楊淑珍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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