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漏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91號上訴人大學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田修鴻 被上訴人 劉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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