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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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許淑貞 被告 王韻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主張終止租約,而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巷○○號3樓後套房,參酌房屋稅繳納證明書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516,600元,核定房屋價額。至聲明另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部分,屬前述聲明之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規定,不併算價額,是本件應以房屋價值516,600元,核定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丁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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